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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役论”与乡里制的演变

包伟民

浙大城市学院历史研究中心

马端临认为乡守里胥由于在帝制前期为官员,唐宋而后改为从民户差发的役人,故此役人不胜诛求之苛,这一“乡役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秦汉以来乡为地域性的类政区单位,乡守为低级官员,到隋代乡改为逐级团并人户而成的联户单位,乡守也变成了从民户差发的役人。在里胥这一层级,则从来都是从民户差发充任。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新制之行,也深刻影响了基层行政。从唐到北宋中期,由于乡里(管)单位规模过大等原因,作为基层行政最要的催科事务大多由上户或充代之人掌控,相比于州县役,乡役尚未成为主要难题。随着熙丰新法的推行,在都保范围内组建百户规模的催科单位,差雇大保长等充任户长以催科,政府权力进一步深入基层,催科等行政负担被分摊至多数中户乃甚下户。及至南宋,“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的局面遂愈发严重,因此影响了后世的里甲制度。
【栏 目】 宋史研究专题
【分 类】 社会科学
【关键词】 乡里体系 乡役论 催科
【出 处】 《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07期 第147-167+207208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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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伟民. “乡役论”与乡里制的演变[J]. 中国社会科学 . 2022(07): 147-167+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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