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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师德失范的“立法”协调与标准建构

范奇

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基地

《教师法》修订草案新增师德失范条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中国式教育制度创新。但师德失范如何融入《教师法》体系中尚不明确,高校作为最重要与特殊的适法主体,在适用师德失范条款及建立相应的标准上存在体系困境。需要从我国制度规范的纵向与横向体系入手,将高校师德失范“立法”置于国家法与社会法互动的第三种类型中,跳出传统公私法二元结构模式及相关理论的桎梏,将高校处分措施认定为“未类型化”的行政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进而从以“同位保留”框定高校主体权限、以“裁量基准”提升高校处分行为正当性、以“综合性正义”形塑高校处分的程序正当、综合利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高校教师救济实效等层面来建构高校“立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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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参考文献
[1]范奇. 论高校师德失范的“立法”协调与标准建构[J]. 中国高教研究 . 2023(03): 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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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师德失范的“立法”协调与标准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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