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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课税对象的问题研究

冉盛令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2019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加快立法是大势所趋,但是立法过程中的仍有许多具体问题亟需解决,关于个人住宅课税对象的选择是立法过程的难点。本文将从现行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入手,认为现行房产税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应扩大课税对象范围,对个人住宅课税;分析2011年上海、重庆房地产税改革方案,认为在个人住宅课税的前提下,要谨慎选择个人住宅的课税范围,区别对待;提出从地域和土地性质、权属关系、购买时间三个角度区分住宅类型,从三个角度判断个人所有住宅是否需要课税,合理确定个人住宅的课税对象范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课征房地产
【栏 目】 业界交流
【分 类】 经济
【出 处】 《商业2.0·市场与监管》2020年03期 第223-224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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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冉盛令. 我国房地产税课税对象的问题研究[J].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 2020(03): 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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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课税对象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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