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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配置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随着我国股票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引入了美国学者提出的看门人理论,并以此作为不断加重中介机构责任的理论依据,试图通过严厉的法律责任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看门”职能的实现。但责任轻重亦有限度,如果责任过重,有违“过责相当”原则,将不利于资本市场生态平衡。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配置,应考虑分配正义、激励相容、商业逻辑和国家竞争等诸多因素,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看门人理论与制度存在根本缺陷,应以“追首恶”理论与制度取代之,以合理分配风险,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强化“追首恶”与精准打击;在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上,限缩连带责任之适用;在区分公开发行市场责任与公开交易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设置不同的责任限额,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理性、协调发展。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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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会强. 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配置[J]. 中国社会科学 . 2022(05): 83-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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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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