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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侵权中主导决策股东的连带责任

张佳琦

呼和浩特市汇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有限责任是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现代公司制度普遍确认的制度安排。在企业违约的情况下,让主导侵权决策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允许股东对严重违规行为作出决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并非否定有限责任制度,且不影响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性。该项目还帮助企业管理违规行为,在行动自由与保护权益平衡之间找到平衡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其他制度很难达到同样的效果。发生公司违法行为时,股东牵头,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与现行制度是一致的。同时,该设计也有益于遏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防止公司人格被恣意虚化。
【栏 目】 业界交流
【分 类】 经济
【出 处】 《商业2.0·市场与监管》2021年11期 第375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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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佳琦. 论公司侵权中主导决策股东的连带责任[J].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 2021(11):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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