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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曾传龙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我国 1982年宪法第13条已经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该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该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私有财产权”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宪法对私有财产规定的进程体现了我国对于加大私有财产权保障 、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
【栏 目】 业界交流
【分 类】 经济
【出 处】 《商业2.0·市场与监管》2020年04期 第242-243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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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参考文献
[1]曾传龙.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 2020(04): 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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