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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

梁上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

我国公司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通说认为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属性。体现人合性的典型场合为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维护,也是目前困扰最大的场合。根据人合性理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区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因不涉及人合性可以自由转让,外部转让因涉及人合性而受到严格限制。区分模式遵循的是一种静态的人合性观念,没有考虑到股权结构、时间之矢等因素对人合性的影响,难以适应人合性的动态化事实,导致人合性规制的体系矛盾。人合性的本质是人际关系,不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加以规制,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是失败的。人合性价值的位阶为:股权流通性优先于人合性;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人合性因素可以成为限制股权转让的一种约定事由,但不是法定事由。随着人合性与股权转让的法律上强制性关系的剥离,作为有限公司根本属性的人合性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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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上上. 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J]. 中国社会科学 . 2022(11): 69-88+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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