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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在医疗赔偿纠纷中的适用

郭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上两条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公平责任的法律渊源。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要求同时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缺乏对主观要件的要求,将责任的分担完全交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这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或可以补充侵权行为领域的责任承担方式,但亦可因为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使裁判者任意发挥,造成对一般归责原则的任意突破。
【栏 目】 管理观察
【分 类】 社会科学
【出 处】 《爱情婚姻家庭·上旬》2021年03期 第167-168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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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参考文献
[1]郭佳. “公平责任”在医疗赔偿纠纷中的适用[J]. 爱情婚姻家庭·上旬 . 2021(03): 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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