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校学生兼职之劳动者主体资格

程丽

摘要:年满 16 周岁学生,在其可支配之自由时间,寻求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提供其现阶段可提供之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这一简单的劳动关系建立行为,依据《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劳部发{1995} 309 号)中第 12 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变得模糊,使得向社会提供劳动的年满 16 周岁的在校生群体无法纳入劳动法保护,现实中这一群体权益受损之情形越来越严峻,为此,笔者就这一群体之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行论证,以更好维护这一群体之劳动利益。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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