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刍议

鲍志远

摘要:在原《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语境下,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制度的设计有其独特的目的,即督促具有异议权的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防止合同解除效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规定在法理与实践中都有不可克服的弊端,原《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合同解除确认权利赋权逻辑的错误,导致合同解除是否有效只能通过相对人的是否有异议来判断,即使合同解除不符合实质要件,相对人没有异议期间提出异议合同也当然解除,违背了实质公平,所以现实中无论异议期间是否逾期法院均实质审查,导致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现实中被虚置。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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