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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利益保护

杜雷

贵州民族大学

胎儿是指自母体怀孕之日起或受精卵形成之时到出生前为止的坯胎,试管婴儿属于胎儿,冷冻坯胎不具有胎儿的属性。胎儿属于民法上的人,他应当与自然人一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胎儿在民法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胎儿的利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受到民法中有关代理和监护的规定的调整。胎儿的权利能力不其以活着出生未生效条件。胎儿的利益受到侵害后,在其出生后,有向侵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栏 目】 管理观察
【分 类】 社会科学
【出 处】 《爱情婚姻家庭·下旬》2021年10期 第139-140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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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参考文献
[1]杜雷. 胎儿的利益保护[J]. 爱情婚姻家庭·下旬 . 2021(10): 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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