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实务问题研究
何昌宏
《民法典》出台前,居住权并非一种法定物权,而仅作为一种权益出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中,系离婚时有房一方可以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以居住权的形式对无房可居的另一方予以帮助。《民法典》设专章规定居住权,将其明确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以满足自己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值得关注的是,居住权由双方自主订立合同或单方确立遗嘱设立,也即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将设立居住权纳入一般交易构造。从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发展与功能流变来看,最初居住权强调人身性,依法律为特殊身份的人直接设立,后发展出合意设定的方式,居住权甚至作为商业投资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