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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抽逃出资民事法律责任追究难

曾李丽

南开大学

新修订的《公司法》虽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但实缴资本时期的抽逃出资问题仍然没得到解决。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公司财产虽来自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把财产转入到公司账户后,即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由公司独立支配。抽逃出资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按公司法定程序支配其已投入公司的财产,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规定了对抽逃出 资的认定条款,但实务中抽逃出资的形式多样,手段“暧昧”,给抽逃出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
【栏 目】 业界交流
【分 类】 经济
【出 处】 《商业2.0·市场与监管》2022年01期 第370+373页 (共1页)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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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李丽. 浅谈抽逃出资民事法律责任追究难[J].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 2022(01): 37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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