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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中“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法律思考

欧阳嘉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明显不当”司法审查标准,期待能够通过“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设立,让更多以前无法审查的行政裁量问题进入到司法的控制中,从而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形成有效监督,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目的。为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我们应当理清“明显不当”的内涵、适用范围及标准。
【栏 目】 理论研究
【出 处】 《文渊·中学版》2020年09期 第384-385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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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阳嘉瑶. 对行政诉讼中“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法律思考[J]. 文渊·中学版 . 2020(09): 38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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